就业类政策:
一、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1.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已签订协议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或未招录的按新标准执行),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2.对同批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一年整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补贴可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三)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贴机构
二、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待遇
(一)补贴对象: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服务期间,按照全省社平工资的60%发放生活补贴,并办理五险、缴交人身意外险,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新春慰问金,提供岗前培训等等。(三)受理机构:当地“三支一扶”工作机构
三、大中专毕业生入职中小微企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2025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5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时间认定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岗位补贴。(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三)补贴条件:大中专毕业生2025年到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首次参加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已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2025年毕业的需在取得毕业证书日期之后计算)。(四)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福建省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2025年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或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重点群体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和2023年、2024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二)补贴标准:按照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四)补贴发放:补贴期限1年,从企业2025年为上述重点群体实际缴纳社保当月开始计算,中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相应补贴。补贴资金由企业代为申请,采取“先缴后补、按月发放”方式,按月直接发放到个人社保卡账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补贴发放时间至2026年12月底。(五)受理机构: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一)补贴对象: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4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二)补贴标准: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受理机构: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2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超过2周年。(二)补贴标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1/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三)受理机构: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省内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2)零就业家庭毕业生;(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4)特困人员毕业生;(5)残疾毕业生;(6)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学历在读期间获得)。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类别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已享受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含原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二)补贴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受理机构:院校所在地市级人社经办部门。
创业类政策: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2.就业困难人员。3.登记失业人员。4.返乡入乡创业人员。①返乡创业人员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区)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可视为农民工)。②入乡创业人员指在乡村创办企业(实体、网店)的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③乡村地区根据《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代码进行认定,代码为210及220的认定为乡村。(二)补贴条件:1.首次在漳州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体、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的。申请人在所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用人单位参保)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满3个月,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申请补贴时仍在参保状态。2.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出主渠道为创业支持资金,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规定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新旧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若国家、省级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省级新规定执行。(四)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创业带动就业
(一)补贴对象: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实体、网店)吸纳就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满6个月,申请补贴时,企业(个体工商户)仍在正常运行且员工仍在职在岗。另,初创3年为企业申报日期距离注册日期不超过3年(二)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底(三)受理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2.申报人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二)补贴标准: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5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三)受理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所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十一、省级、市级、县级孵化基地资助
(一)补贴对象: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推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需经县区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电商产业园、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等。(二)补贴标准: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推荐申报、实地考察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5万元奖补,授牌当年给予20万,第二年复评合格后再拨付15万,复评不合格的,15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授牌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若省、市、县级孵化基地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县级不同时享受。(三)受理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所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
(一)补贴对象:
个人。个人包括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及戒毒康复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台湾来闽就业创业同胞(漳州市内)等。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分法(2017)》进行认定,同时要求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可下降至8%,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应不少于20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也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400万元。
(三)贷款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行社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目前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四)贴息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五)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三、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一)补贴对象: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对象为漳州市辖区内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所在地为准)。(二)认定标准:申请漳州市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标准: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及以上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按失业保险申请时参保缴费人数或经营主体对公账号工资银行流水发放人数计);3.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照2024年福建省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4.7%),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不良记录;4.企业法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为主),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三)补贴条件:原则上单户企业授信规模控制在3000万元(含)以内,个人授信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含)以内。各经办银行可结合企业经营特点、生产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适当提高授信规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单户授信上限可提高至5000 万元。(四)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漳州市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四、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
(一)培训对象:在漳州市登记注册五年内的企业(实体、网店)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初创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股东、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岗位人员。 (二)补贴标准:创业人员进修学习费用,由承办单位按进修学习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处理。(三)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与人才服务机构
人才政策类
十五、来漳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家补助
(一)补贴对象:到我市主导产业企业专技岗位首次就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5 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发放安家补助。(二)补贴标准:符合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硕士研究生、本科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大专应届毕业生和本地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 3 年内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安家补助。(三)受理机构:市直、各县区人才服务受理窗口
十六、主导产业青年人才
(一)补贴对象: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才,毕业后5年内、到我市企业首次就业、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每年税前支付薪酬不少于7万元的。(二)补贴标准: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境外著名大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9万元,国内其他院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24万元、9万元、6万元补助(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南靖县、华安县补助标准上浮20%),补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三)受理机构:市直、各县区人才服务受理窗口
十七、教育卫生领域青年专业人才
(一)补贴对象:属来漳首次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正式入编到我市教育卫生事业单位或市属高校,专门从事教学(含辅导员)或医疗工作岗位的人员。(二)补贴标准: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博士每人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助和12万元的生活补助(每月2000元、连续补助5年),硕士每人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助和6万元的生活补助(每月1000元、连续补助5年);毕业于其他高校的毕业生,博士每人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助和12万元的生活补助(每月2000元、连续补助5年)。(三)受理机构:市直、各县区人才服务受理窗口
十八、支持引进研究生人才
(一)补贴对象:近5年内毕业,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专技岗位首次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二)补贴标准: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境外著名大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按30万元、15万元,其他院校博士研究生按20万元。(三)受理机构:市直、各县区人才服务受理窗口
十九、求职免费住宿
(一)申请对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三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来漳求职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对象不适用本条款。(二)免费住宿时长: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最长不超过一个月(30天)的免费住宿。本市户籍的(不含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提供最长不超过10天(9晚)的免费住宿,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免费住宿。(三)受理机构:市直人才服务受理窗口